何某根在水库钓鱼时股票配资第一门户,因鱼竿触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。事后,家属将供电公司、水库管理人及某村委会诉至法院,索赔162万余元。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,供电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75%的责任,赔偿损失115万余元;水库实际管理人何某双承担5%的责任,赔偿损失7.6万余元。
2024年6月7日中午,何某根与李某清到道县祥霖铺镇某村荷叶塘水库垂钓。期间,鱼将何某根的鱼竿拖行至水库中,何某根下水捡拾鱼竿,在拖拽过程中鱼竿接触到水面架设的高压线,导致何某根触电。120急救医生到场抢救无效,何某根因电击伤死亡。
案涉高压线路由道县供电分公司维护管理,电杆旁立有警示牌,但事发时被杂草遮挡。经测量,该电力线与水库水平面垂直距离为4.48米。经调解,道县供电分公司垫付了5万元丧葬费,何某双垫付了3万元丧葬费。
该水库由三个村集体共同所有,实际管理人为何某双。何某双将水库改造为经营性垂钓水库,并设置钓鱼台,收费20元/人/四个小时。事发时,何某根与李某清并未在钓鱼台垂钓,而是在其他地点多次钓鱼。
法院认定损失为153万余元。一审法院认为,虽然道县供电分公司设有安全警示标识,但事发时被杂草掩盖,未起到警示作用。且高压电线架设高度低于《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》规定的标准。何某双作为鱼塘的实际经营者,应对来鱼塘钓鱼的人员进行管理,但在何某根未在规定地点钓鱼时,现场无管理人员,管理存在瑕疵。某村村委会已尽到相应责任义务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何某根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。
法院判决被告道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115万余元,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,还应赔偿110万余元。被告何某双赔偿原告7.6万余元,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,还应赔偿4.6万余元。何某根自身承担20%的过错责任。一审判决后股票配资第一门户,道县供电分公司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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